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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林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家庆,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林家庆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4月间,占用位于中山市大涌镇青岗村土名“鹧鸪石”地段出的土地实施建设,建成两座砖铁结构建筑物。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5058.5平方米,该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1708.1平方米、一般农用地3350.4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大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规定,该用地中有5031.5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27.0平方米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林家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林家庆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58.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335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对非法占用1708.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17081元,对非法占用的3350.4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67008元,以上共计84089元。市国土资源局向林家庆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家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为此,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5058.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335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林家庆退还非法占用的5058.5平方米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335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大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诗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