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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辉、张洁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辉,张洁,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光荣,胡群芳,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群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荣,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储修青,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辉、张洁、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李光荣、胡群芳、宁国荣辉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为5750元,由上诉人宁国市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