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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770号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山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钟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家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纯华,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员工。被告广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金狮花园“吉祥花园”4幢2、3、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肖功怡。被告防城港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社区渔洲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广西永兴建材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0元,减半收取28700元,由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唐国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黄永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