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39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田某,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