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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廖耿辉与徐世锋,顾运新,高正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耿辉,徐世锋,顾运新,高正武,深圳市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7号原告廖耿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罗文元,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绪彬,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锋,户籍地址湖北省保康县。被告顾运新,户籍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高正武,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深圳市龙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法定代表人李丽。第三人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葛继伟。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耿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徐世锋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的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世锋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敏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