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证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帅波与景小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波,景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证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王帅波。被执行人景小江。申请执行人王帅波与被执行人景小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35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该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3554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帅波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35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西莲证经字第13554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但其名下登记有一套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西区)第3幢1单元28层12××11号的房产(权属证号:1075102006-6-1-3-12811~1)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现因无法进入现场查勘,暂不具备评估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电话已处于暂停服务状态,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景小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1827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8270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证字第000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