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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敬英、张秀梅、张秀丽、张言超与黄成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英,张秀梅,张秀丽,张言超,黄成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李敬英,女,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张秀梅,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张言超,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黄成艮,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敬英、张秀梅、张秀丽、张言超申请执行黄成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成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伊长城审 判 员  李高峰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