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永义与义乌市福田街道畈田王村民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永义,义乌市福田街道畈田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永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畈田王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王文耘。上诉人施永义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福田街道畈田王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稠城街道办事处稠城街办[2013]201号文件,畈田王村民委员会已被撤销,原告起诉时并不存在义乌市福田街道畈田王村民委员会这一主体,原告将其列为本案被告,系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永义的起诉。上诉人施永义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村委会没有办理宅基地报批手续,给上诉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街道办没有告知撤销村委会成立诚信社区的相关情况。一审法院通知村委会时,没有核实村委会的主体情况,直接通知开庭,浪费司法资源,也浪费上诉人的时间与资金。开庭时,村委会声称其主体已经被撤销,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休庭后,村委会提供稠城街办[2013]201号文件,证明撤销村委会,成立诚信社区。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释明上诉人可以变更被诉主体,直接裁定驳回,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义乌市福田街道畈田王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义乌市福田街道畈田王村民委员会已被撤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施永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