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涿州市义和庄镇南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南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范阳路。法定代表人张文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安,该公司职员。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南蔡村民委员会,地址涿州市义和庄镇南蔡村。法定代表人王继生,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南蔡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