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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陆华义与李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华义,李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48号原告:陆华义,农民。被告:李长珍,约40岁,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华义与被告李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华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华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华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兴海审 判 员  李恩福人民陪审员  胡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