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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方亮与王水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方亮,王水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方亮,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桂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水芝,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垛庄镇砼路工程项目负责人,住山东省章丘市。再审申请人陈方亮因与被申请人王水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方亮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涉案施工协议的双方为陈方亮与王水芝,依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王水芝应将欠款给付陈方亮。但由于建设方没有将工程款付给施工方陈方亮,陈方亮没有付款给施工工人。施工工人向政府有关部门上访,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王水芝直接将20%的质保金支付给施工工人,符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根据垛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垛庄镇胡圣兵、闫忠平、李士朋等反应土地整理项目拖欠工资信访问题的办理报告、一审法院对该信访问题的调查笔录及王水芝转账给农民工代表李士朋的银行客户回单,二审判决认定王水芝欠被陈方亮的质保金已经支付完毕并无不当。根据一审法院对章丘市垛庄镇建委总支书记的调查笔录记载,陈方亮对李士朋等农民工的上访事宜亦知晓,故对陈方亮主张并未经过其同意,不应直接将质保金支付给农民工的抗辩意见,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亦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陈方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方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