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文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菁,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龙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龙南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对被告人张文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现已经送江西省赣州市戒毒所执行,现被告人张文菁无法到案接受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智辉审 判 员 :林福媛代理审判员 :干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