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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文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菁,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龙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龙南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对被告人张文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现已经送江西省赣州市戒毒所执行,现被告人张文菁无法到案接受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智辉审 判 员 :林福媛代理审判员 :干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