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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滕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616号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滕某。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耕物业)与被告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被告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被告居住在原告物业服务区内,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物业费3125.1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交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3125.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邮寄费。被告辩称,我家下水道漏水,找原告给我维修,原告说维修不了,单元门不好使出不去,车牌子被掰,报警也未解决。一楼的排水井被车压碎了,往外冒脏东西,草坪被车压、被建筑垃圾覆盖,无人管理。小区内有夜市,什么车都能进入小区,自己家车开不进去。扫帚放在门口就丢,小区治安混乱,没有监控、没有保安。原告向本院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欠费证明、物业前期合同、缴费通知单证实其主张,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义耕物业系依���成立、有合法收费依据及标准的物业公司。被告系大庆市龙凤区澳龙新城房屋业主,原告系被告居住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度至2014年度物业费3125.1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及时足额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被告主张原告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通过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应适当减少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证据充分,本院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用22元,由被告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扬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