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李育珊、李桂枝、李育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信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李育珊,李桂枝,李育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7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龙水园2号2层。法定代表人田瑞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胜利街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娜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新街86号A501室。法定代表人李向成,经理。被执行人李育珊。被执行人李桂枝。被执行人李育晏。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行人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李育珊、李桂枝、李育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以上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天津信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李育珊、李桂枝、李育晏在银行的存款16504426.67元及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李育珊、李桂枝、李育晏应承担的案件受理1615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6903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百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李育珊、李桂枝、李育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