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诚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欣百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145-3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诚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余光旭,总经理。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欣百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何炳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诚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欣百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诚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3670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诚艺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雪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