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杜秀英与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英,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杜秀英。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全。委托代理人惠曦,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责人郭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英诉被告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天虎公司)、四川天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简称天虎公司南充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状中的借款时间、起诉时间书写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杜秀英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