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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五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旭与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210号原告高旭,男,1977年11月6日生。被告余海燕,男,1980年10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与被告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旭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旭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旭负担。审 判 长  胡大庆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