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旭与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五初字第210号原告高旭,男,1977年11月6日生。被告余海燕,男,1980年10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与被告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旭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旭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旭负担。审 判 长 胡大庆代理审判员 史正威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