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龙生与黄占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生,黄占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王龙生,51岁,现住榆树市。被告黄占歧,54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生与被告黄占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