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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乳城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荣昌塑料制品厂与乳山三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乳城商初字第240号原告乳山市荣昌塑料制品厂,住所地乳山市区青山路北首。经营者李爱荣。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义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乳山三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河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荣昌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乳山三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定购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乳山市荣昌塑料制品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荣昌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取589元,诉讼保全费570元,由原告乳山市荣昌塑料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姜 玲审 判 员  丛 达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纯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