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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张士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小娥,系该司职员。上诉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回上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35.22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上诉人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永娟蔡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