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郑必忠与姚文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必忠,姚文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郑必忠,农民。被告:姚文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必忠诉被告姚文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必忠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必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必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