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郑必忠与姚文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必忠,姚文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马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郑必忠,农民。被告:姚文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必忠诉被告姚文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文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必忠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必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必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子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