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房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万泽娟。被执行人房某某。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房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北行审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128580元、滞纳金257.16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房某某银行存款25300元,于2015年7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房某某所有的青岛市长春路2-5-3-502户房屋一处,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审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