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陈永斌与陕西福御胜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斌,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02-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斌,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证执字第19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187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