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汤志斌与张嘉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志斌,张嘉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203号申请人汤志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嘉浩(曾用名张艺伟),男,汉族。申请人汤志斌与被执行人张嘉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嘉浩经电话传唤,本人在外地打工,经查,被执行人张嘉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嘉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