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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合水县老城镇牧家沟行政村七里湾自然村与刘军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水县老城镇牧家沟行政村七里湾自然村,刘军虎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合水县老城镇牧家沟行政村七里湾自然村(以下简称七里湾村)。负责人唐海龙,自然村村长。委托代理人万生涛,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军虎,男,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曜山(刘军虎侄女婿),男,甘肃省西峰区人。一般代理。七里湾村与刘军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里湾村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刘军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七里湾村诉称:2012年前季被告以建羊棚为名,私自占用村集体所有的4.3亩土地,经镇政府及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2015年自然村平整该块土地时遭被告阻挡,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侵占的集体土地4.3亩;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占行为给村集体造成的损失12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军虎辩称:被告占用村集体的4.3亩地开办养羊场是经镇政府的包村领导协调的,平整场地时被村民阻挡,致养殖场未办成,由此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今未赔付,被告要求租用该土地。经审理查明:刘军虎系老城镇牧家沟行政村七里湾自然村村民。2012年后季,镇政府扶持刘军虎在自然村4.3亩公用土地上开办养殖场,刘军虎平整场地时被该村村民阻挡,镇政府和村委会调解由刘军虎给付13户村民场地费1300元,因刘军虎未给付场地费致调解无果。后经镇政府再次协调,该4.3亩土地由刘军虎以10800元租赁10年,又因刘军虎未付租赁费调解无果,致争议土地荒芜。2015年3月份,七里湾村平整该块土地时被刘军虎阻挡,经乡村组织调解未果,提起诉讼。另查:争议的4.3亩土地系七里湾村的集体公用地,在刘军虎未平整之前是两块地,一块是盐碱地无法耕种(被油田打了口油井现已废弃),一块是七里湾村的打碾场。现该块争议土地荒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原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3、唐生梁、陶军、杨立福、刘军虎、李清玉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实刘军虎占用七里湾村4.3亩的公用地未经七里湾村民同意,平整场地时被村民阻挡曾经乡村组织多次调解未果的事实。本院认为:争议的4.3亩土地属于七里湾村集体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刘军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经本村村民或村组织同意,私自平整场地,侵占了集体财产,应当返还。刘军虎辩称其开办养殖场是老城镇政府扶持项目,是经镇政府允许其无偿占用的,且平整该土地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但镇政府无权处分七里湾村集体土地,故七里湾村要求刘军虎退还4.3亩集体公用地的请求应予支持。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刘军虎对该荒芜地块进行了平整,使该地块有了使用价值,并未对七里湾村造成实际重大损失,七里湾村要求刘军虎赔偿争议土地3年经济损失129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刘军虎退还其占用的合水县老城镇牧家沟行政村七里湾自然村集体土地4.3亩;二、驳回合水县老城镇牧家沟行政村七里湾自然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合水县老城镇牧家沟行政村七里湾自然村负担185元、刘军虎负担18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永良审判员  张海娟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