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赵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XXX被告赵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连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