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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赵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XXX被告赵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连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