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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王某,现于中国人民解放军95039部队服役,军官证编号:空字第10133097号。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