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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仁路、黄香李与黄香李、金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路,黄香李,金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王仁路。被告:黄香李。被告:金世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路与被告黄香李、金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仁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仁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