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仁路、黄香李与黄香李、金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路,黄香李,金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王仁路。被告:黄香李。被告:金世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路与被告黄香李、金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仁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仁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