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应国秋与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秋,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筠连行初字第25号原告应国秋,女,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江宗涛,镇长。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国秋诉被告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应国秋以被告已作出回复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国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应国秋负担。审 判 长 邓培刚审 判 员 余从会人民陪审员 先石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