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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雷德春与李永红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德春,李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32号申请人雷德春。被申请人李永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德春与被执行人李永红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32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永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支付令申请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人雷德春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支付令申请,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督字第00032号支付令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武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