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09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哲与被告杨宝静、贾亚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杨宝静,贾亚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965-2号原告张哲。被告杨宝静。被告贾亚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与被告杨宝静、贾亚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4487.5元,由原告张哲负担。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