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扬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扬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扬海,男,汉族,无业。2009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扬海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云媛、被告人黄扬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黄扬海为筹集毒资窜到湛江市霞山区逸仙路XX号“万宝香商店”门口,趁被害人唐某某购买香烟不注意之时,将唐某某停放在该商店门口前马路上的一辆车牌号为湛江XXXX世纪风牌魔战型电动车偷走并推离现场。唐某某发现后呼叫并追赶,后在证人梁某的帮助下,在距离“万宝香商店”约20米远处的一个早餐店门前处将黄扬海抓获并报警。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5元。另查明,被告人于2009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扬海的供述、辩解,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湛霞价认字[2015]0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2010]霞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扬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扬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