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雪松、伍隆孝、胡元平诉广安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松,伍隆孝,胡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雪松,男,生于1945年7月5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伍隆孝,男,生于1949年6月28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胡元平,男,生于1955年8月16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周晗,男,生于1953年7月10日,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常住地四川省德阳市。原审起诉人王雪松、伍隆孝、胡元平诉广安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裁定认定,王雪松、伍隆孝、胡元平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是广安市各区、市、县原乡镇(公社)的老放映员,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针对全国乡镇(公社)老放映人员的遗留问题授权广电总局、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2012)47号文件,提出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广电局、人社厅、财政厅于2012年12月28日发出(2012)205号文件,转发国务院一局两部的文件并提出三条要求。广安市政府收文于2014年5月28日才以(2014)52号文件出台实施意见,但仅是喊几句口号,而无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市、县政府收文后因该文件过于笼统而无法操作,并以此为借口推诿、拖延、观望,给老放映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放映员们于2014年11月13日向广安市政府提交了建议方案,但广安市人民政府至今未作任何处理,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广安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1.13建议案”依法明示批转;二、判令广安市人民政府补偿起诉人迟延履行社会保险养老金1755万元;三、审查(2014)52号文违法条款;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裁定认为,乡镇(公社)老放映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社会保���等历史遗留问题,系政策调整落实范畴,起诉人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裁定对王雪松、伍隆孝、胡元平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雪松、伍隆孝、胡元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混淆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王雪松、伍隆孝、胡元平起诉请求解决的社会保险金等主要问题,属于乡镇(公社)老放映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社会保障等���史遗留问题,系政策调整落实范畴,该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王雪松、伍隆孝、胡元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泰代理审判员 赖佳鹃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