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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桂玲等人与张志生等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玲,赵利成,张志生,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玲,女,46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利成,男,44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志生,男,38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艳红,女,40岁,汉族,农民。侯明华、李海军申请执行张志生、刘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生患有重病(注:有医院诊断书为证)没有履行此案的能力,其妻子刘艳红在超市上班每月1000工资,要给张志生看病和家庭生活开销,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81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占武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刑云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