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某某,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徐桂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