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林元波、郑丽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林元波,郑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0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林元波。被执行人郑丽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下商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元波、郑丽容的存款或收入41383.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