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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立民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何继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县石油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00153号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勇,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9XX****XX。被上诉人何继玉,住承德县。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县。法定代表人:季承德,职务:经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承德市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766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请求。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请求移送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为具有管辖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