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晓云与朱建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云,朱建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陈晓云。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特别授权)。被告朱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云与被告朱建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云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晓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云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虞雪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