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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宝贤、罗玉环等与杨将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贤,罗玉环,黄翠莲,黄翠玲,黄翠岚,黄继江,黄炜焜,颜小娟,杨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黄宝贤,农民。申请执行人罗玉环,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翠莲,学生。申请执行人黄翠玲,学生。申请执行人黄翠岚,学生。申请执行人黄继江。申请执行人黄炜焜。申请执行人颜小娟(申请执行人黄翠莲、黄翠玲、黄翠岚、黄继江、黄炜焜的法定代理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将光,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宝贤、罗玉环、颜小娟、黄翠莲、黄翠玲、黄翠岚、黄继江、黄炜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钦北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杨将光赔偿黄宝贤、罗玉环、颜小娟、黄翠莲、黄翠玲、黄翠岚、黄继江、黄炜焜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883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8元,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将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和中,经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原住址查找无果,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另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和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另行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钦北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4)钦北民初字第149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爃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