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与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村。法定代表人张仲革,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弘,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周智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锋,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春梅,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暖气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洪寺村。法定代表人胡仲坡。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暖气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8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慧平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赵婧雪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不再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由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5元,减半后收取5612.5元,由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洪寺农工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