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9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为林与被执行人徐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为林,徐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994-2号申请执行人:何为林,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徐传文,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传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传文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传文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徐传文所有的位于的繁阳镇阳光花园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号为繁昌房字第0080**号)及位于满庭芳X号楼XXX、XXX复式楼(产权号为繁昌房字第0110**号)贰套。查封期间为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