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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荣琳与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琳,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琳,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某,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工程某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男,199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李荣琳因与被上诉人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荣琳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荣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上诉人李荣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雷雨代理审判员  孙玉品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