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梁某。被告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