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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吴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姚某甲,女,生于1986年5月16日,汉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委托代理人罗通胜,蓬溪县任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男,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姚某甲诉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雷惊宇人民陪审员  杜加海人民陪审员  吴发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