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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耀军诉被告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军,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郭耀军,男,汉族。被告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福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军诉被告山西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耀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耀军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5.5元,由原告郭耀军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华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