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方根修与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方根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洪基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根修。上诉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根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根据上诉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9元。上诉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审 判 员 刘小伟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