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鱼某与被告付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某,付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690号原告鱼某被告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鱼某与被告付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鱼某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某撤回对被告付某、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退还原告鱼某。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彦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