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龚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龚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龚某诉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龚某负担。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虹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