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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龚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龚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龚某诉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龚某负担。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虹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