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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熊立君与衡水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熊立君。委托代理人:熊振兴,与原告关系。被告:衡水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长江西路南侧(189号)牛得草大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牛二服,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立君诉被告衡水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立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熊立君负担。审判员韩泽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