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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3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3694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29日,四川省筠连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8日,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雯慧 关注公众号“”